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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重固幼儿园章程
发布日期:2015-10-28 14:12:10   来源:重固幼儿园

上海市青浦区重固幼儿园章程

(本章程2015928日经第四届第3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与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幼儿园;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Chong Gu kindergarten of  Qingpu  District;园所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赵重路2828号;本园官方网址:cgyey.age06.com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

本园为全日制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面向青浦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青浦区教育局规定。

第五条  本园以 “爱心献幼儿、放心给家长、恒心专教育、全心创事业”为办园宗旨,以“追求和谐校园”为目标,建立并强化“一切为了学习者的终身发展”的核心理念,以“创设支持性运动环境,促进幼儿自主运动” 为特色课程,以“健身、健心、健智”为目标,把幼儿园办成孩子们的“家园、乐园、花园”; 形成一支“能共享、会合作、善感悟、自主发展”的智慧型的教工队伍;培养好奇、好学、勇于探索、敢于表达、关爱同伴、有良好习惯、对运动具有浓厚兴趣、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幼儿。

第六条  本园以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3-6岁儿童发展指南》为指导,全面实施上海市学前教育新课程,把游戏、生活、运动、学习作为幼儿园一日活动形态,在此基础上以“创设支持性运动环境,促进幼儿自主运动”为特色课程,以幼儿发展为本,构建具有启蒙性、整合性、开放性特征为导向的园本化课程体系。


第七条   本园园标:

此园标由英文字母CY组成,是重固幼儿园简称“重幼”的拼音首字母,两者交叉形成一个包围圈托起腾飞的娃娃,蓝色象征纯净和希望。园标寓意为宝宝在幼儿园、家庭、社会的合力呵护下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主持幼儿园行政工作,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正确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统一安排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全园教职工大会报告幼儿园工作情况。

(三)坚持幼儿园工作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推行、实施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四)领导和组织幼儿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以德治校,管理有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幼儿的思想品德教育。

(五) 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注重教师培养,搭建舞台,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

(六)代表幼儿园协调处理公共关系,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八)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学校重大事情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支部意见,听取教代会意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九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领导全园总务工作,管好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和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十)园长离任时按有关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离任审计,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条  本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副园长、园长助理、行政助理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设置教育教学、工会、后勤管理、科研、年级组、保健、财务、团支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和财务方案等事项。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学校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支部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每月一次主持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幼儿园各项工作计划和思路,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园务委员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综合多方意见,参与审议上述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本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事务人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需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八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工资(编外人员)、绩效工资(在编人员)清算的依据,同时也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条  本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四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的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每学期举办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自愿基础上组成家长委员会。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产

第二十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69万元。

本园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全额上缴)、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基础上,执行中小学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园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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